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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25-10-22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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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7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 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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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lackFeather 于 2011-10-1 19:45 编辑
王世颖诉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21090号
原告王世颖,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腾武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铁道科学院宿舍铁4楼。
委托代理人贾秀兰,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中海实业大厦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詹承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B-256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世颖诉被告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之星)、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颖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秀兰,被告寰宇之星和被告软星科技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月华、李珺,被告软星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世颖诉称,我自2001年8月至2004年4月30日在软星科技从事游戏软件开发工作,在游戏软件《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以下简称《问情篇》)开发中担任主企划、剧情企划工作。2004年8月6日,《问情篇》繁体版在港台上市发行,我发现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均未为我如实署名。后我委托律师向寰宇之星、软星科技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在中国大陆发行《问情篇》之前为我如实署名,以体现我的劳动成果,但寰宇之星、软星科技未予理睬。2004年10月28日,由寰宇之星代理的《问情篇》简体版在中国大陆上市发行,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依然未为我如实署名。故诉至法院,要求寰宇之星、软星科技召回已发行的《问情篇》简体版并在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我正确署名,署名方式为第一顺位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在《电脑报》或《大众软件》上向我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并要求软星科技赔偿经济损失19 500元。
被告寰宇之星辩称,我方作为《问情篇》著作权人软星科技的代理商,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本案属于王世颖与软星科技间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与我方无关,故不同意王世颖的诉讼请求。
被告软星科技辩称,《问情篇》为我方拥有全部著作权的法人作品,而非参与该作品制作人员的职务作品,故参与制作人员并不享有署名权,我方无义务披露参与制作人员姓名。王世颖与我方所签劳动合同已约定其放弃署名权,我方在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相关制作人员署名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而仅为对相关制作人员的一种感谢方式。王世颖仅参与了《问情篇》创意企划的工作,而未参与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工作;且王世颖于2004年4月30日离职,《问情篇》的开发时间则是自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王世颖并未参与中后期的重要开发工作,我方已在《问情篇》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上为王世颖如实署名“创意企划”。王世颖要求我方赔偿经济损失,但其又称该经济损失系根据开发其他游戏奖金计算而来,与本案无关。综上,不同意王世颖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3年7月,王世颖(乙方)与软星科技(甲方)续签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自2003年8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如前述期限届满,但乙方所参与项目尚未结束,本合同仍然有效,该项目结束之日即为合同终止之日。”第二条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聘用乙方参与《阿猫阿狗Ⅱ》项目的研发,职位为企划指导。”第三十二条约定:“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或为完成甲方所交给的任务而创作或参与创作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本合同中‘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文档、图形、声音、影像等),其著作权属于甲方,并由甲方对该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奖励,乙方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署名或以其他名称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该合同为软星科技提供的格式合同。2004年4月30日,王世颖向软星科技提出离职申请,软星科技予以同意,王世颖于当日离职。
软星科技曾开发制作《仙剑奇侠传三》游戏软件,并从2003年7月开始进行《问情篇》的开发,2004年8月完成开发工作。《问情篇》简体版的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上,王世颖的署名为“创意企划”,“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均为邵芸。寰宇之星为软星科技的代理发行商,负责对《问情篇》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
2003年7月至2004年4月王世颖在软星科技工作期间,同时担任《阿猫阿狗Ⅱ》和《问情篇》的企划指导一职。2004年第06期至第10期《大众软件》登载了5篇《问情篇》宣传稿件,署名均为“仙剑三外传主企划 王世颖”。王世颖从软星科技离职之后,邵芸在《问情篇》开发中的工作主要包括:主线剧情第五、六章的编辑,主线剧情第三、四、五章的调修,测试规划和专项测试,修改BUG,打包版和攻略本的相关工作等。
王世颖要求软星科技赔偿经济损失19 500元,并称该数额系根据其他游戏开发项目奖金计算而来。王世颖并未要求软星科技赔偿其因署名权受到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劳动合同、《问情篇》简体版软件光盘及说明书、2004年第06期至第10期《大众软件》、宁少华证言、陈文斌证言、员工离职申请表、企划部例会会议记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软星科技、寰宇之星认为王世颖提交的证据外传企划行程表、答复A仙外主线剧情、答复SS仙外剧情相关工作第三版、答复A仙外支线剧情大纲•修改、张毅君于2004年2月3日所发电子邮件、仙剑外传会议记录、答复SS仙外剧情相关工作第二版、答复SS仙外主美的票选结果均系电子文档或电子邮件,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1、相关电子邮件涉及的信箱地址均为软星科技员工内部网络信箱地址实名,如wsy@softstar.sh.cn为王世颖信箱地址,shaoyun@ softstar.sh.cn为邵芸信箱地址,zick@ softstar.sh.cn为张毅君信箱地址;2、相关电子邮件语言通俗,用词和句式等均符合一般人使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且张毅居的邮件多为繁体字书写,符合其作为台湾人的用语习惯,亦即相关电子邮件形式上无瑕疵;3、相关电子邮件、电子文档内容与宁少华证言、陈文斌证言以及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之间均可相互吻合,可形成完整证据链条;4、软星科技、寰宇之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
王世颖提交的证据软星科技2004上半年度运营奖金发放通知、软星科技2003年10月、11月和2004年3月工资条、A给2004员工运营奖金的信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软星科技提交证据张毅君、邵芸、李想等人证明,但相关证人均与软星科技具有利害关系,且均未出庭作证,加之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证。软星科技提交证据游戏职务职掌分工说明系该公司内部规定,王世颖称从未见过该规定,并称该规定系软星科技为本案拟制且其中内容存在诸多不符合行业惯例之处,软星科技对此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亦不予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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