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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等与王世颖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二审
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等与王世颖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13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中海实业大厦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詹承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B-256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颖,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腾武科技有限公司常务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铁道科学院宿舍铁4楼。
上诉人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之星公司)、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因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2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寰宇之星公司和软星公司的代理人刘月华;被上诉人王世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以下简称《问情篇》)游戏软件属于法人作品,软星公司享有著作权。软星公司在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相关制作人员署名的行为系出于尊重和保护相关制作人员署名权的目的,应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感谢方式,此署名应准确客观地体现每个制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成果。王世颖与软星公司对在双方涉及《阿猫阿狗Ⅱ》软件开发事项的《劳动合同(续签)》中所注的王世颖“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署名或以其他名称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一语,是否能够证明“王世颖享有署名权”一节存在异议,因该合同属于软星公司的格式合同,因此应做出不利于软星公司的解释,即王世颖
依然享有署名权,软星公司应为王世颖如实署名。《大众软件》刊物、张毅君的答复邮件、宁少华和陈文斌的电子邮件及其证言、《外传企划行程表》、王世颖主线剧情进度汇报电子邮件等证据均证明王世颖在《问情篇》游戏软件的开发中担当了主企划和剧情企划的职务,而软星公司主张主企划和剧情企划职务系邵芸担当,却未予举证说明,软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世颖的署名权。寰宇之星公司在署名方面虽无过错,但其应协助软星公司在未发行的《问情篇》游戏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王世颖正确署名。王世颖请求寰宇之星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寰宇之星公司、软星公司在未发行的《问情篇》游戏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王世颖署名为第一顺位的主策划和剧情策划。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寰宇之星公司、软星公司在《大众软件》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三、驳回王世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寰宇之星公司、软星公司不服。
寰宇之星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自相矛盾,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王世颖请求寰宇之星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予支持。在判决主文部分却判令寰宇之星公司与软星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王世颖全部诉讼请求。
软星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已经认定,《问情篇》游戏软件属于法人作品,软星公司享有著作权,即表明软星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署名事宜,决定制作人员署名名单,然而却又认定王世颖有署名权,并将产品内的《制作人员表》认定为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表,对此其无法接受。另外,王世颖有关证明自己为主策划、剧情策划人的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王世颖的诉讼请求。
王世颖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
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没有异议,王世颖原为软星公司的职员,参与了《问情篇》游戏软件的开发工作,于2004年4月底离开软星公司。该软件于2004年8月开发完成,为法人作品,由软星公司享有著作权。在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表》上,主企划和剧情企划署名为邵芸,创意企划署名为王世颖。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即指主策划和剧情策划。寰宇之星公司是该软件产品的代理发行商,负责软件产品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王世颖与软星公司有关涉及《阿猫阿狗Ⅱ》软件开发事项的《劳动合同(续签)》、《问情篇》游戏软件光盘及说明书物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为证明《问情篇》游戏软件的主策划工作和剧情策划工作是由王世颖承担的,王世颖在原审期间提交了《大众软件》2004年6-10期连载的5篇《问情篇》游戏软件宣传稿、《外传企划行程表》,以及就开发工作中的问题与时任软星公司总监的张毅君(台湾人)之间的电子通信及与同事邵芸之间的电子通信。其中《大众软件》5篇宣传稿上均署名“仙剑三外传主企划王世颖”。《外传企划行程表》显示,“企划行程表”、“提案书”、“企划大纲讨论确定”、“场景人物行为规划”、“游戏世界设定”、“情节关场景设定”、“主线剧情”、“音乐音效设定”、“动画片头片尾设定”等工作由王世颖承担,应于2003年7月30日、8月4日、8月22日、9月12日、10月3日、10月31日、2004年2月2日、2月6日、2月20日完成。张毅君于2003年7月22日10时38分发给王世颖、邵芸、宁少华等28人的电子邮件显示,“主题,答复SS仙外主美(指:美术)的票选结果”,张毅君说:“……4.财务管理重印名片,唐亮为主程序,张天骥与姜军基为主美。(仙外主程未决定,企划王世颖为指导级,名片以最高职务为准,故两项主企名片不用印制)。” 王世颖于2003年11月21日6时4分发给张毅君的电子邮件显示,“主题:答复A仙外主线剧情”,王世颖说:“按照总监昨天的意见修改过,第二章已经进行一半”。王世颖于2003年11月12日10时4分发给邵芸的电子邮件下显示,“主题:答复A仙外支线剧情大纲•修改”,王世颖说:“……目前支线(指:剧情)修改状况不佳,现在是先从比较没有问题的部分开始作,仅仅四周剧情还有这么多问题,某些支线要修改两次以上,以后比较有问题的部分该怎么办?望检讨。” 邵芸于2003年12月2日14时7分发给王世颖的电子邮件显示,“主题:答复A仙外支线剧情大纲”,邵芸说:“支线表也已整理好”。张毅君于2004年2月3日19时10分发给王世颖、邵芸的电子邮件,对邵芸说:“你知道不知道你是王世颖在仙外的代理负责人?挂名但不做事吗?……”对王世颖说:“身为主企,又连请五天特休,给了你方便,但你有交代邵芸就每周例会该作的(至少企划部)做出汇报吗?就算忘了但今天怎么也没看见你提醒她呀?”上述邮件中张毅君的书写采用的是繁体字。王世颖表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讼软件的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工作是其本人承担的,邵芸在其指导下从事了支线剧情的写作工作,而不是主线剧情的写作工作,其应为第一顺位的主企划和剧情企划。软星公司表示,上述证据来自电脑记录,未经公证,不具有真实性,在不符合证据要件构成的情况下,不应被法院采信为证据,同时其表示王世颖虽参加了涉讼软件的开发工作,但具体工作并非如王世颖所述。然而,具体工作是何,软星公司未予举证说明。
在原审审理期间,宁少华作为涉讼软件开发的参加人和同事,出庭证明其见过《外传企划行程表》,并证明王世颖是《阿猫阿狗Ⅱ》和《问情篇》两个项目的主企划。
在本院审理中,王世颖表示,类似这种游戏软件可以通过改编等演绎为电视剧,或者是单独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因此该软件就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且《仙剑奇侠传》早已改编为电视剧播出,其音乐CD也已上市。本人所完成的内容属于职务内容,对此,即便自己无其他权益也有署名权。软星公司反对王世颖的主张,认为该软件是个完整作品,是共同开发的结果,其坚持主张该软件不能独立分成剧情写作、美术设计、音乐设计等单一作品。
上述事实有王世颖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大众软件》2004年6-10期连载的5篇《问情篇》游戏软件宣传稿、《外传企划行程表》、电子邮件、原审庭审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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